本指南载述办理卫生许可证变更、延续的一般规定,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,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,对逾期的卫生许可证件及证号,我所将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注销;变更卫生许可证是指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变更其单位名称、负责人或量化评级。若改动生产经营场所地址、许可项目,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。
办理程序及时限
一、申请:申请人到海珠区卫生监督所一楼办证大厅提出书面申请,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。
二、受理: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,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后,发给申请材料接收凭证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发出《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》;申请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,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,向申请人发出《行政许可变更申请受理通知书》或《行政许可延续申请受理通知书》。
三、审查:受理申请后,申请材料经审查,需要进行现场卫生审查的许可申请,由两名以上(含两名)的卫生监督员到现场审查,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卫生监督意见:1、符合规定的,作出拟批准的意见,送交卫生行政部门决定;2、现场审查存在卫生问题的,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;3、不符合规定的,书面说明原因。
四、决定: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监督员的意见和对申请材料的复查,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,如不予变更或延续的,书面说明理由,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
